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