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称职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