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及其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政和园林、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