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