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