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后部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二)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三)确保车辆制动器、动力装置、前后灯等装置齐全有效;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五)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七)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主动避让行人;

(八)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