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定额任务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承包经营费用标准或者定额任务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手续费、发票费、高额抵押金或者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