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或者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