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后,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