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且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部门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