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纠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