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协调衔接,避免重复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