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形式依法筹集发展资金。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