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