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依托职业学校、工匠学院等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课程资源开发、教学实施、技术服务等形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