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规施行后每两年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