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问题的答复,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