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报请批准法规的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立法指引等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