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