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