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给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等征求意见,将意见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