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分送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向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