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