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