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