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遵循公平合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