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保护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无法地下敷设的,应当采用套管、捆扎、贴墙、顺形等方式进行规整,其色彩、形态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