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重点体现广府文化、端砚文化等肇庆本地特色文化以及红色革命文化的传承发展,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保护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线,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
保护规划中涉及自然资源、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