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