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认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创作、展示、展演、展销、旅游、体验、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通过产业引导、资金补贴、培训讲座等措施,鼓励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工艺美术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