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牌日常维护,并依法进行修缮;
(二)保持历史建筑的外观形象及价值要素等;
(三)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出租、出借历史建筑时,应当与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并为保护责任人提供维护修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