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旅游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