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三条有效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通过派驻仲裁、巡回仲裁、流动仲裁的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