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调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等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