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