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一)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信息,指导其主管的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兵员预征预储、优待政策落实等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以及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的技工院校学习经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指导技工院校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员预征预储,以及学籍保留等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五)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新兵运输工作;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病史调查,以及配合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七)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根据需要安排军用饮食供应站做好新兵运输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征兵工作、落实优待政策;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