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