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停止快递业务经营,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