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第三章 快递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