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