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