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以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