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