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充,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