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危险,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