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