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公众信息平台发布:

(一)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

(二)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车辆被依法扣留,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