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会勘制度。对下列交通事故发生点、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点、段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落实相关单位及时排除道路不良技术状态: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点、段;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的点、段;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且发生二次人员重伤事故的点、段;

(四)一年内发生五次以上人员重伤事故的点、段。

经会勘、整治,一年内再次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点、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会勘并落实整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隐患路段、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