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置备成员名册,记载全体成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成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变更成员名册,并将成员名册及其变更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