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