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整改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报物业服务企业或村(社)协助开展管控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危险部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整改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报物业服务企业或村(社)协助开展管控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危险部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